1. 構成“不當獲取使用信息”的行為,詳見【《不當獲取使用信息處理規則》中的“二、哪些情形構成不當方式?”部分】
2. 其中“未經允許使用、對外披露、共享平臺商業信息或他人信息”的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會員未經允許利用買家信息在其他平臺或店鋪下單
(2)買家在1688下單后,收到非買家下單的平臺或店鋪的物流短信、售后電話。
(3)買家在1688下單后,運單信息顯示來自非買家下單店鋪或非買家下單平臺。
(4)買家在1688下單后,收到的包裹中或物流面單上存在非買家下單店鋪或非買家下單平臺的信息。
(5)在評價相關頁面,未經允許展示買家的姓名、電話、地址等訂單相關信息或者個人信息。
(6)會員未經允許向非買家本人披露買家訂單信息或者個人信息
(7)其他經1688平臺審慎評估后認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