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將會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針對網絡購物等非現場購物情況,《處罰辦法》細化了經營者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情形,對此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將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消保局局長楊紅燦對《處罰辦法》進行了解讀。楊紅燦表示,《處罰辦法》對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原則和程序。針對如何保障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問題,楊紅燦表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等。對于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行為,由工商部門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