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經營者卷款跑路擬構成欺詐
6月6日,最高法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針對預付式消費的若干問題公開征求意見。
最高法官網截圖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都將適用此項司法解釋。
在以往,預付式消費糾紛由于具體情況繁雜,各地司法機關在判決時可能會有所差異。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實施后,將有助于填補原先存在的漏洞,幫助各地司法機關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判。
具體來看,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經營者存在下列行為時,屬于欺詐消費者,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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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如果經營者通過虛構、夸大或隱瞞事實,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或者在“卷款跑路”前仍在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等等,將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而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指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換而言之,當消費者遇到商家“暴雷”,卷款跑路、不予退款時,可以主張商家在退還原款的同時給予三倍賠償,即“退一賠三”。
在明確了這一點以后,預付式消費的亂象或將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二、預付式消費亂象不斷
無論是一次性預先購買多次服務,或是預充值金額的,都屬于預付式消費范疇,常見的有線下的理發店、健身房、面包房、奶茶店等等。
而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導致的消費糾紛越來越多,且不僅僅局限于線下渠道,很多有一定規模的平臺也出現了“暴雷”及“卷款跑路”的情況。
比如2022年,昔日的生鮮電商第一股“每日優鮮”暴雷,關閉了大部分城市的30分鐘送達業務,并傳出資金鏈斷裂的消息,總部人去樓空。
當時有很多消費者反映,不僅新下的訂單不發貨不退款,此前充值的余額也無法使用或退款。
黑貓投訴平臺
雖然每日優鮮一度承諾能夠很快恢復正常運營,但一年多的時間過去,有關每日優鮮的最新消息只剩其已經從納斯達克退市。
時至今日,在黑貓投訴平臺上仍有消費者在苦苦等待退款,但投訴再多也是石沉大海,無人受理。
同一年,家政服務平臺“輕松到家”暴雷,稱由于資金鏈斷裂,將暫停全部業務銷售、交付,恢復時間待定。
而后輕松到家的用戶也聚集起來開始了漫長的維權,當時僅一個維權群里,就有兩百多名用戶未收到退款,他們的充值金額最低上百,最高上萬。
黑貓投訴平臺
更有甚者,有媒體報道稱,就在輕松到家全面停止運營的前一天,還有用戶在客服推薦下購買了3000元的家政卡。據當事人所說:“之前的卡還剩8次,客服說現在套餐可便宜了,買24次就送12次,于是就愉快下單了,現在感覺自己是個‘冤大頭’”。
在明知道有資金鏈斷裂風險的情況下,輕松到家還在不斷吸引用戶購買預購類服務,這就屬于《公開意見稿》中所提到的“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構成欺詐行為。
2023年,鮮花電商明星創業公司“花加(Flowerplus)”也一度陷入危機,宣布進入停業整頓階段。
花加在鮮花電商行業首創的訂閱制O2O銷售模式,讓用戶可以在網上以包月/包年等形式預訂,隨后線下會有專人按時配送。比如其推出的99元/4束套餐,會在每周六送一束花到顧客指定地點,一共送4次。
但從2023年開始有不少用戶反映稱,在花加預訂的鮮花,從周六配送改成周日、周一、周二配送。后續又改成隔周配送,最終卻遲遲未能送達,客服也不見蹤影。
雖然名義上并不是充值,但訂閱制也屬于預付式消費的一種,如果突然中斷服務顯然也會損害消費者權益。
好在幾個月后,花加重新恢復經營。不僅有了新的訂單,還用新訂單的利潤分批給老訂單發貨。
花加公眾號
遇到這種情況,《征求意見稿》中就提到,“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預付款尚有剩余,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經營者請求延長合同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當事人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過錯、繼續履行合同的現實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決。”
換而言之,經營者遇到困難時,延期向消費者履行服務也是一種被允許的補救措施。只要證明了繼續履行合同的現實可行性,這相對而言也是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
三、預付式消費迎來史上最嚴監管
預付式消費作為一種正常的商業模式,或是為了提高用戶復購率,或是方便前期的資金周轉和擴大投入,本身其實無可厚非。
但問題在于,如果商家經營不善、對預充值資金處置不當的話,很可能陷入到“拆東墻補西墻”的惡性循環之中。此時如果無法及時得到外部資金的注入,就很容易走到“暴雷”的地步,對消費者、員工、供應商等都會造成損害。
為此,我們看到近幾年對于預付式消費的監管力度其實正在持續加大。
比如北京、上海、江蘇等多地都已出臺了《單用途預付卡管理辦法》,大多要求企業在預收資金達到一定標準時必須設立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當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要消費者要求退款,經營者必須在消費者提出要求后的十五天內退回。
今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中,也針對預付式消費做出了各項明確規定。
《條例》第二十二條
比如要求經營者必須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好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這既能夠約束經營者,也方便在消費者遇到糾紛時舉證維權。
此外,《條例》還規定經營者必須“按約履行”,不得中途降低商品或服務質量、坐地起價等。如果遇到此類情況,《條例》還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一旦經營者行為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三也是會受到支持的。
同時《條例》明確了經營者“事先告知”的義務,也就是《征求意見稿》中所提到的,不能刻意隱瞞出現了重大經營風險,而后“卷款跑路”等。
當相關的新規都正式實施后,卷款跑路的商家不僅會受到各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向消費者退一賠三,還會被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等。
由此看來,有關部門對預付式消費亂象的監管力度,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也將有力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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