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微博上有消息曝光阿里巴巴已經取得“雙十一”的注冊商標,并且授權天貓獨家使用該商標,任何其他公司機構不得使用。我們可以在網上查到阿里巴巴早在2012年就已獲得“雙十一”的商標,看來阿里很有眼光的在打造“雙十一”之前就預先做好了有效的品牌保護網,在與其他電商平臺的競爭中掌握主導權。
“雙十一”,即每年的11月11日,今時今日其不僅僅代表這光棍節,也是購物狂歡節,所有線上商家都會利用這一天進行大規模的打折促銷活動。所有電商對“雙十一”相當重視。如今阿里巴巴發布一紙通告函,欲在媒體界封殺競爭對手,京東、蘇寧易購等其他電商在活動宣傳上要另辟蹊徑了。
那么問題來了,“雙十一”既是注冊商標卻又是一個日期,阿里能通過注冊壟斷“雙十一”么?“雙十一”并不天然是商務或電子商務的代名詞,而且阿里通過大力推廣和廣泛使用使“雙十一”取得了非常高的顯著性,所以“雙十一”獲得注冊于法有據。但當“雙十一”在作為日期意義上使用時,“雙十一”就屬于語言而不是商標。同理,如果京東以11月11日或類似的日期方式使用,避開故意和阿里雙十一節混淆的使用方式,就很難說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