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湖南商販李清向熟人周金柱購買了3萬套非法制造的鄂爾多斯、恒源祥等注冊商標。隨后,李清又購買了2萬多件白坯衫,并在上面釘上商標,包裝成名牌羊毛衫,在自己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富民商場的店鋪內主要通過淘寶網(微博)銷售。網購者發現上當之后,紛紛到淘寶網投訴,在網上發帖聲討,另有網購者向公安部門進行了舉報。
2010年12月15號,鄂爾多斯市警方在郴州市富民商場將李清抓獲。
公安人員在李清的店內扣押吊牌價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價每件16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每件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之后,經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判處向李清銷售非法制造商標的被告人周金柱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151萬元。
這起看似普通的造假案件被貼上天價罰金的標簽之后,立即在網絡上炒得沸沸揚揚。有網友表示,李清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當然應被追究責任。名為正義追求者的網友表示:“處罰應考慮收繳罰金的可能性,如果處罰無法實行,就會損害法律的公信力。2151萬元罰款李清絕對承受不起,判決缺乏現實意義。在網絡上的不少言論對李清表示了同情。
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稱,李清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的價格多為100多元,4個月來只賣出了400多件,銷售額6萬余元,獲利僅1萬元左右。如此看來,李清被罰2151萬元并不合適。李清的代理律師南新丹表示,第一次判決罰金2151萬元,他們對這個判決有不同意見。
南新丹:我們對這個事肯定覺得有異議,第一,關于根據吊牌價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這個沒有法律依據。再加上李清當時在電腦主機里有標價,那個標價跟吊牌價金額相差有10多倍,所以這個計算依據,我們認為與事實不相符。再一個數量我們也有異議,因為扣押的時候,一是物品持有人不在現場,見證人是受害人的工作人員,所以這屬于違法證據,應當要排除,但是沒有排除。
那么,法院那2151萬元的處罰是怎么算出來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清組織整個造假環節。刑法規定,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屬于假冒行為。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偵查機關在辦案期間,查扣了李清儲存的侵權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規定,其非法經營數額按照查扣商品吊牌上的標價計算,共計4301萬余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清一審判決罰金2151萬元是按照非法經營數額4301萬元的50%確定的。
在各方討論熱評之中,今年4月25號,李清因涉嫌銷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一案,在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重審開庭。法院對李清的罰金由2151萬元減到了199萬1千8百59元。
對于改判后的199萬元罰金,李清的代理律師南新丹仍然認為,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李清家里也表示,并沒有那么多件假冒羊毛衫,不認可這個罰金。
南新丹:因為數量存在違法證據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罰金是根據數量、非法經營金額來進行判罰的,所以我們認為罰金沒有體現法律事實。李清家里面對這個罰金也承受不了,也沒有考慮違法所得和侵權的情況。
李清的妻子李紅英表示,自己第二個小孩已經7歲,但還沒有上學,出了這個案子后,家里四處借錢,現在已經欠款二三十萬元,可重審的判決罰金仍然是天文數字。李清的代理律師南新丹表示,李清家屬已經于今天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南新丹:下一步,我們和他的家屬決定要上訴,今天已經上訴到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李清也記不得具體數量是多少,根據他那個店面裝不到26000多件,當時現場有很多店面都被封了,那些人都逃了,數量有合理的懷疑是不是計算到李清這里。第二個懷疑,客源清單和收藏筆錄的形成有違反法律程序的問題。他們收藏的時候、扣押的時候也拍了錄像,那個錄像也可以看得到店面的情況。
國浩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謝湘輝表示,公安部門扣押的物品在程序上不合法的話,當時拍的錄像應該可以證明李清店面里面到底有多少假冒的貨物,這些舉證是由執法機關來負責的。
謝湘輝:如果沒有的話,那個公司應該有錄像證明這個情況,證明這些產品確實是在他這里扣押的,這樣這個程序就比較合適。現在的情況是不能充分證明假冒的商品是他這里銷售的商品,或別人提出質疑認為這個商品是別處轉移過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執法部門就有必要證明當時查扣的產品都是他正常銷售的,這個責任在于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