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州白云區法院一審判決華蓋公司訴歐派公司微博轉發圖片侵犯著作權成立的判決,在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微博營銷是當前眾多企業重視的有效營銷手段,如果此案成立,則形成了微博轉發圖片構成商業性使用而侵犯著作權的先例。
案例回放:
據報道,被告經營廚具、建材為主,在其企業微博中轉發了一條來自于“皮皮時光機”的圖片微博,名為《夏季瘦小腹的最佳方法》,圖片大致為一名女子和一個酒杯等。據法院查明,“皮皮時光機”網頁應用,為新浪微博用戶提供發布微博、轉發、私信等定時服務,微博中涉案圖片的下方標注“本站內容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的字樣。
經過法院審理,華蓋確實擁有對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但被告認為其只是轉發了“皮皮時光機”中的微博圖片,既不屬于使用行為,更沒有任何商業目的,也未從中獲利。法院則認為,“皮皮時光機”已在涉案微博上明確標注,被告公司在轉發該配圖微博時沒審查權利歸屬,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獲得合法授權,因此構成侵權。
被告辯稱其轉發涉案配圖微博的內容是生活常識,并非宣傳自己的產品,或用于公司經營獲利等;法院則認為,被告公司運營微博的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讓更多的網友關注,其發布上述內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網友點擊關注等,客觀上提升了公司知名度,可對公司起到一定的宣傳作用。
至于能否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能簡單地把涉案微博的內容從公司微博整體內容中剝離出來。但鑒于并無證據以查清華蓋公司的實際損失及被告因此實際獲利的數額,最終酌定賠償為1000元。
專家觀點:(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商務部電子商務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筆者認為,根據現行法律無法確認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哪項具體著作權權利。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了著作權有十七項權利,除兜底條款外,可能與此案相關的有著作人身權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于微博轉發是其他微博博主已經發表的內容,因此不侵犯發表權。微博轉發并非拷貝復制,也不侵犯復制權。那么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呢?
微博轉發微博究竟是傳統媒體的“轉載”行為,還是網絡的提供“鏈接”行為?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轉發微博看起來有點類似傳統媒體的轉載行為,按照現行規定,傳統媒體轉載除另有聲明不得轉載外,實行法定許可但要支付費用,網絡轉載則要獲得許可并支付費用,那么,微博轉發需不需要征求同意并付費呢?
其實,轉載與微博轉發是不一樣的,轉載是存在印刷或者拷貝內容的復制行為的,而轉發則并不復制內容。舉例來說,某網站未經許可轉載拙文,構成侵權,但把登了我文章的報紙放在公司的宣傳欄,即使是用于商業目的,也不侵犯我的著作權。其實,轉發微博更接近另外一種網絡傳播行為,那就是提供鏈接。
當然,轉發微博也與提供鏈接有差異,鏈接本身一般不具有內容或不具有完整內容(如搜索引擎的鏈接帶有部分內容的介紹),在所謂垂直搜索第一案的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案例中,確立了判斷侵權與否的標準是是否構成“市場替代”,微博轉發是否對原來的微博發布構成市場替代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微博轉發可以看到原微博的全部內容,甚至會因為轉發量大而凸顯其影響力。當然,本案與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的情況有所不同,不是轉發人與原微博博主之間的爭議,而是轉發內容涉及圖片的著作財產權人起訴的。
那么應該討論的就是微博的發布行為與轉發行為是否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筆者認為發布涉及版權微博的行為可以視為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但要區分是否商業使用,如果發布微博的博主商業使用圖片,應該征得許可并支付費用,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轉發則有所不同,轉發行為不是獨立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發微博的行為的衍生行為,是轉發博主看到微博內容后表示自己好惡、支持與否等態度的行為,雖然轉發的內容客觀上有利于博主宣傳自己的微博,但微博用戶(博主)不是發布微博的行為人,既不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也不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而是一種互聯網產品的用戶,這與手機的使用者是類似的,自媒體的行為畢竟不是媒體,要求轉發也承擔嚴格注意義務是過于苛責了。在互聯網上,版權管理遵循的原則是“管上不管下”,即對上傳者要求承擔責任,下載者、閱讀者則在所不論。類似地,微博的發布者可以要求其依法承擔責任,但轉發評論者則不應要求其承擔原微博內容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