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法官朱軍良表示:“福利券本身不是現金,必須在京東商城消費滿200元才能少支付10元,可見福利券是有使用價值的,且被告人也將福利券賣出換取了現金,故應認定福利券已屬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專家觀點
改進技術完善管理至關重要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張光君分析認為,公司派發給員工的電子優惠券具有福利和促銷雙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將有價票證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但電子優惠券并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不完全符合有價票證的特征。“公司利用電子優惠券的特點,將其作為福利派發給內部員工,使其又具備了福利券性質,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性也增加了其被侵權的可能性。
張光君表示,網絡新技術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夠理性地看待利用新技術的缺陷而實施的非法行為,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技術的改進和管理的完善上,才能從根本上有助于新技術的持續進步和電子商務的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