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12-23|[復制鏈接,推薦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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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
“今年8月份剛買一天貓店鋪,9月份有人投訴我違反廣告法,是因為詳情頁夸大宣傳的問題。當時工商局讓我轉給投訴的那個人500元私了。我以為這事結束了,現在過了兩個多月了,工商局說那人投訴到杭州總部余杭區。現在又下來文件說要罰款20-100萬元,說是很據廣告法9月1號新出的規則,要照辦,現在工商局說,要么接受罰款,要么接受關店。詳情頁夸大宣傳的問題,告我到工商局,我該怎么辦? ”
從該老板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發現兩大問題:
1. 有人投訴,工商局讓轉給投訴的人一些錢私了。
2. 投訴的原因是違反了新廣告法,詳情頁夸大宣傳。如下圖提到的“三絕一獨”都是非常敏感的:“100%實物拍攝,絕不虛假”“絕版面料”“絕對性價比之王” “全網獨家”。

首先,對于投訴,有網友是這樣看的:
1、@拿破郭:活該,這樣的店鋪不罰,以后會有更多類似的無良商家誘導消費者。進口面料?如果是體恤衫桐鄉桑蠶絲已經是高端面料了,你還用進口?絕版?濮院檔口現貨吧!不關店才是天理難容!

2、@子君悠然:一、投訴者與工商局同事明顯已達成了戰略同盟,利益一體化了。二、建議私了,反復磋商價格,至少沒有個六七萬怕是下不來,考慮下對方分帳。三、改改改,廣告文字夸張這種簡單粗暴的宣傳的策略已不適合當代營銷模式,突圍方式很多。
3、hyg007的:普遍違法,選擇執法。不違法?別人在違法,你無競爭力,違法?你要搞定執法者,讓他不選你。這是中國各行各業最大的制度成本和頑疾。以”你們怎么不抓他們”來質疑是沒用的,他們有更加無可辯駁的回應:別人違法不是你去違法的理由,他們只是沒有抓到而已,我們一視同仁!
其次,對于廣告法,網友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紫茵美母嬰生活館:詳情頁里的內容不屬于廣告范圍內!
2、@董芬達:【絕對】是極限詞,而且還100%滿意,屬于誤導傾向了
3、Silver-tong:絕不,絕版,絕對。這三絕,美工文案也是絕了……那也不能怪工商局做絕了。
中小商家一定要惡補廣告法,模糊地帶千萬不要碰。
回想一下,像“最大”、“第一”、“領先”、“首選”這類“絕對化傾向的聲稱”,在過去的廣告中的確是非常普遍的。具有一定的誤導傾向,的確給消費者決策帶來很多困擾。
而且現實情況是,除了極限用語,市場上還有大量企業喜歡用夸張、浮華、面上高端,實則空洞的言辭堆砌,來對用戶做毫無意義的表達。一大波“至臻完美”、“酷炫難擋”、“卓爾不凡”正在襲來。
這些表達從信息角度對消費者來說是一點價值沒有的,也不怪有些網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對此類店鋪恨得咬牙切齒。
但是站在一個中小店鋪賣家的立場,新廣告法出來以后,關于這些極限用語還是謹慎使用,不要以身試法,做一些虛假宣傳。尤其是一些中小商家,一年下來辛辛苦苦也就賺個幾十萬,闖進這個模糊地帶,被一些惡意利用廣告法賺錢的人盯上,可能一不小心一年的辛苦錢都沒有了!所以中小商家一定要惡補廣告法,模糊地帶千萬不要碰。
史上最嚴新廣告法的70個“極限用語”

“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于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對于極限用語的店鋪,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并進行罰款,處于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并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商家全部承擔。所以,賣家們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是允許使用的。
但是關于到底是不是違法得需要執法機關根據語境、語義和事實來加以判斷,這似乎也是一個模糊的概念,還是小心為妙。
正如@子君悠然 所說,廣告文字夸張這種簡單粗暴的宣傳的策略已不適合當代營銷模式,突圍方式其實有很多。
新廣告法頒布以前,也早有關于“極限用語”的歷史案例。
(1)錘子手機改文案
去年5月,錘子手機發布時自稱“東半球最好用的手機”,方舟子舉報其虛假宣傳。隨后錘子官方及時出招化解,將廣告語更改為“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機”。在iPhone6和iPhone6Plus發布后,錘子科技又將標語換成“我們眼中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機”。
(2)小米,新廣告法實施后第一個被舉報的品牌。
9月1日當天,青蔥手機董事長譚文勝向北京市工商局實名舉報小米手機涉嫌虛假宣傳。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經受理該實名舉報。
譚文勝舉報小米手機正是因為其8月31日在產品宣傳語中依然使用“最低”、“最好”、“最佳”等極限用語。此后,小米官網上相關詞匯更改。去小米官網查看,發現廣告都很”斯文“,看來舉報的威力還是挺大的。

連錘子、小米都不敢逾越廣告法半步,各位電商老板們可一定要讓手下的美工運營學好廣告法,不要手抖一下,20萬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