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是電商的年中大促活動,國內的多家電商平臺也打起了價格戰,大波促熱潮,“優惠折價”等促銷語鋪天蓋地。對于電商平臺和第三方賣家來說,這些詞以后可能要慎用了。6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文解釋新實施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對“虛假優惠折價”等作出詳細解釋。
無銷售記錄產品促銷不得用“原價”
對比此前的規定,此次國家發改委針對規定的說明條款更多、更詳細。新規說明條款對“虛假優惠折價”“虛構原價”等有了更全面、詳細的解釋。市場人士認為,“原價”、“原售價”、“成交價”以后在促銷活動中要慎用了。
新規指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同時,新規還要求,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另外,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對于商家熱衷的贈券、積分返利,按照新規,附加使用條件要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
明確電商平臺連帶責任
此次新規也提到了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第三方電商平臺首頁虛構商家低價、虛構商家促銷活動、強制平臺商家虛假標價,第三方電商平臺都將被視為價格欺詐的主體。
據悉,京東商城最近因涉嫌價格欺詐被北京發改委給予一電商警告和50萬元的行政處罰,消息還曝光了京東商城在最近三年里遭北京工商部門處罰達到277次,罰金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