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有消息稱,天貓商家因為在廣告中使用“最佳”、“頂級”等廣告用語,遭消費者訴至法院,并要求商家退還貨款且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再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5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2014年4月29日,原告陳先生在天貓商城的某旗艦店購買了飪鍋一套,后發現該產品的公司在銷售中不僅進行虛假宣傳,還存在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重大問題:
第一,在銷售頁面上稱其產品做肉菜功能“最全”,是“最能”烹肉大師,擁有“頂級收汁”、“獨門絕技,無與倫比”,鍋膽材質是“高檔餐具的最佳選擇”,“最佳”、“頂級”等詞語違反了廣告法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宣傳頁面使用“專家”、“大師”、“真材實料很高檔”等詞語進行宣傳,但對上述商品質量或使用效果并沒有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及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第二,烹飪鍋的設計存在缺陷,玻璃鍋蓋與塑料把手間距過小,加熱時容易燙傷使用者,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其微博上承認鍋蓋把手質量不合格,該公司明知產品有問題而未召回。
第三,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誤導消費者,烹飪鍋本質為電磁爐,而該公司在宣傳時將電磁爐宣傳為“烹飪鍋”,且未做相關說明。“電磁爐”在使用中存在輻射,對人造成危害,而該公司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存在欺詐。
消費者陳先生認為,該公司通過網絡平臺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隱瞞質量等手段來促進產品銷售,涉嫌欺詐誤導消費者,給自己造成了損失。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