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消息,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對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商品質量承諾和擔保制度,主動和解消費糾紛。
對于質量抽查,《意見》表示,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且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名單后,被抽檢的網絡商品經營者、被抽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上該商品的經營者及轄區內線下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名單中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的商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對相關商品的交易平臺服務。
通過第三方平臺銷售不合格產品,而賣家又無法聯系到的,可根據商品不合格的情況,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對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檢網絡商品經營者的虛擬店鋪實施商品信息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非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的,可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網站的接入服務。
《意見》還明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指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要加強對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商品質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主動開展商品質量檢查,督促網絡商品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及服務義務,及時制止消費侵權行為。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開展網絡商品抽檢、抽檢結果等信息及時通知網絡商品經營者,對被抽檢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