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8月,霍某在網上花費199元購買了一雙品牌女鞋,店鋪內的產品描述寫明鞋子為專柜正品,包裝、配件、小票與專柜一致,并支持驗貨。后霍某收到皮鞋,卻未見商場正規代購小票及發票的蹤影?;裟骋虼藨岩善ば⒉皇钦罚⒍啻卧儐栙u家張某為什么沒有提供相應的代購小票和發票,但賣家張某一直未予理睬。無奈之下霍某通過網購平臺辦理了全部退貨退款手續。之后霍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及該網絡平臺告上法庭,要求賣家張某退清貨款199元,賠償三倍貨款597元及為維權所花費的交通、誤工、通信、打印、光盤費、精神損失費共計8700元,并由該網絡平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張某向原告霍某出售的商品與其承諾不符,在法庭上經對比網購的皮鞋鞋底厚度、鞋面材質及鞋盒等與在專柜購買的該品牌正品女鞋不一致,故存在欺詐行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故原告霍某要求被告張某支付三倍賠償金597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網絡平臺已為原告霍某辦理了退款手續,故對原告霍某要求被告退款199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霍某要求賠償交通費、誤工費、通信費、打印費、光盤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考慮到霍某確實為維權支出了部分費用,結合其提供的票據予以印證,法院酌定打印費為40元、光盤費20元、交通費為200元,共計260元,予以支持,對原告霍某主張的加油費、停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同時,原告霍某與被告張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張某系該合同的相對人,被告系網絡交易平臺,現該網絡平臺并未隱瞞銷售者的真實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聯系方式,也積極為霍某辦理了退款手續,故霍某要求該網絡平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霍某857元,并駁回了原告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近幾年,網絡店鋪如雨后春筍,網上購物的發展大大便利了人們的生活。但同時,網絡市場產品質量良莠不齊,商家魚龍混雜,因此網絡購物還存在著嚴重的質量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無論消費者是在網上還是實體店鋪買到假貨都可以向經營者提出購買商品價格三倍的賠償,賠償金最低為五百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網絡平臺本身并非交易主體,故其不承擔交易主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