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服務商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幫助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應與網絡賣家承擔連帶責任。4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進行規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楊柏勇介紹,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達到13939件,同比增長24.1%,其中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案件超1萬件。隨著網絡新技術的不斷產生,催生了諸多有異于傳統領域的“新現象”,社會大眾對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出了新需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助理潘偉表示,在涉及網絡商標權的部分,審理指南提出了審理此類案件應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和合理預防原則,規定了平臺服務商所實施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舉證責任。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效打擊侵權行為。
潘偉表示,如果平臺服務商故意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提供優惠服務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賣家實施侵害商標權行為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教唆網絡賣家實施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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