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在京東商城購買京東自營商品,發生糾紛后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卻在訴訟中得知,“京東自營”的銷售商并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但朝陽法院同時認為“京東自營”已對消費者構成誤導、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遂發出司法建議函,要求京東改進。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筆訂單在京東商城購買了四款京東自營的真力時手表,總價款14.7萬余元。購買時網頁商品說明顯示表鏡材質為藍寶石水晶,但是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發現商品說明書保修卡上寫明手表材質為藍寶石水晶玻璃。范先生將手表送至中工商聯珠寶玉石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人工合成藍寶石。范先生認為,京東商城網站宣傳構成欺詐,故將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賠償檢測費并索三倍賠償。
然而,讓范先生沒想到的是,京東自營的商品并非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經營銷售。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盡管涉案產品屬京東自營,但該公司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未參與買賣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京東商城網站(www.jd.com)所有者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該公司曾與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海榮公司)簽訂《平臺服務協議》,約定:京東海榮公司自愿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申請使用網絡交易平臺,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提供產品信息展示的平臺服務,不從事產品交易事宜,不對產品交易事宜負責。
庭審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提交了三張電子發票,發票顯示銷售方為京東海榮公司。法院審理認為,范先生購買的京東自營商品,銷售主體為京東海榮公司,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僅為網絡交易平臺的所有者,其已通過電子發票形式對銷售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進行了公示,范先生購買產品的發票均顯示已開具,可以認定其已知悉商品銷售者。且無證據證明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明知或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故范先生應向京東海榮公司索賠,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并非適格被告。2016年10月底,朝陽法院一審裁定駁回了范先生的起訴。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營”為京東集團自營而非京東商城自營,具體的銷售主體由京東集團根據訂單具體情況確定,即根據消費者所在區域、商品庫存量等,由京東集團自行決定開發票主體及發貨公司主體。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認為,銷售主體的模糊會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目前銷售模式下,消費者只能通過申請開具發票才能得知自營商品銷售者的真實情況,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顯瑕疵,容易誤導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也容易發生起訴主體的錯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016年12月,朝陽法院向京東電子商務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公司在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對“自營”等專有概念作出明確解釋,所有商品銷售頁面均應披露銷售者詳細信息,并將銷售授權書在明顯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東電子商務公司對司法建議作出回應,表示將完善“自營”產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篩查力度,做好不規范廣宣行為的事先防控,加強網絡平臺管理意識,完善網絡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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