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開店要納入工商執法范圍了。網上有消息稱,今后通過新媒體進行生產經營的自然人和商戶將全部納入工商登記和執法范圍。此外,從今年8月開始,個人郵寄進境貨品進行銷售的,需繳納相應稅款,如海外代購者逃避監管,其行為將涉嫌走私。
10月起須到工商登記
微信營銷具有點對點的推送的特點,客戶的粘性度很高,很容易就能夠躲避有關部門的監管,很顯然,這些特點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都是很不利的,今年以來,因“微渠道”消費產生的交易糾紛已經近千起。只是12315受理投訴時,消費者在欲投訴時往往因為無法提供賣家真實姓名和具體的聯絡方式,只能作罷。
為此,長沙市工商局依照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從今年10月開始,凡是在網絡上做買賣,須到工商部門登記。如果是自然人就必須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如果是商戶就要驗證營業執照,否則將面臨重罰。
據悉,工商部門將推出個體戶身份和企業營業執照網上亮照服務平臺。 在這個平臺上,建立包含全市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市場主體身份認證的動態數據庫,免費為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準確、動態的身份認證服務,幫助涉網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網上標示,實現“網上亮照”。
海外代購或視為走私
值得關注的是,今后不受監管的在微信“朋友圈”內從事海外代購,還可能被視為走私。根據海關總署今年8月發布的《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必須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新規明確,個人郵寄進境貨品以商品形式進行銷售的,須經過海關報關繳納相應稅款,如果海外代購者逃避監管,將涉嫌走私。相關業內人士介紹,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購,除假貨外,多是由售賣者從境外郵寄,被理解為自用物品,僅需繳納小額行郵稅。但實際上,這些貨品被以商品形式進行銷售,累積一定數量后就需經過海關報關,繳納其他稅款,否則被舉報后極有可能以走私罪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