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消費者因商品維修申請售后服務的,商家應告知商品維修周期,并按雙方約定為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不應無故拒絕消費者維修申請、或超時維修、未與消費者協商加價維修等;
2、商家應按上述要求提供維修服務,若消費者投訴商家拒絕維修、超時未維修、維修超時未寄回、維修費用爭議等問題的,商家需舉證:
①拒絕維修:商品已超過質保的證明(商詳頁承諾或國家相關“三包”范圍);
②超時未維修/維修超時未寄回:廠家/售后品牌方出具的維修&檢測周期的官方說明(如手寫證明需要加蓋公章);
③維修費用爭議:商品維修費用發票(需事前與消費者溝通一致,提供雙方約定一致的證明,如咚咚溝通記錄等)。
3、經判定,若商家存在上述維修問題的,京東有權認定為商責,商家需支持消費者退貨退款訴求;若消費者同意繼續等待維修履約的,商家自判責之日起按照訂單實付金額2%/天給予消費者賠付,若判責之日起超出15天商家仍未安排維修履約的,支持消費者退款,商家需自行聯系消費者取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