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有消息稱一位淘寶賣家因為無法按時發貨被法院判處賠三倍的處罰。
事情的起因如下:
2015年初,方某想送幾個朋友iPhone6。他查了一下官網的價格,iPhone6 4.7寸,5288元。他覺得有點貴,就上網去看。一家網店的廣告語是這樣的:
蘋果iPhone6 4.7寸港版/日版/美版三網手機,每天海量現貨,實力見證。23點前付款,當天可發。激活價4850元,未激活價5150元,超值清倉價。賣家承諾48小時內準時發貨。
賣家承諾的“海量存貨”、清倉價、48小時內發貨,吸引了方某。他覺得,到這個網店買既便宜,發貨還快——蘋果官網上說,要等7到15天左右才能拿到手機。
方某下單買了三個手機,交易金額為18450元。
方某很快在23點前完成付款,等待賣家發貨。可當天,店主并沒有發貨。方某想,也許是有事耽擱了。第二天,他去查看,還是沒有發貨。
沒想到,三天后,賣家給方某發來消息:庫存缺貨,請申請退款。
“缺貨?不是承諾每天海量現貨嗎?還說‘23點前付款當天可發’。”方某氣憤地想,這根本是欺詐消費者。
于是,他以“欺詐消費者”將這家網店原店主毛某和現任店主陳某一起告上法庭。
越城法院法官認為,這家網店承諾“清倉價”、“最低價”、“海量存貨”,結果卻是無貨。這是虛假宣傳,而且最后還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現方某購買商品的價款為18450元,其三倍為55350元。故法院判決,賣家毛某和陳某應當賠償原告55350元。
在這里告誡各位賣家們,千萬不要用虛假信息來吸引買家,對買家是欺騙,對其他賣家是不正當競爭。而且有極大的風險會遭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