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京東良好營商環境,保障消費者、商家等權益,現擬定《京東開放平臺不當使用他人信息糾紛處理規則》。不當使用他人信息行為指商家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費者信息等。經核實,若商家存在不當使用他人信息的,京東有權支持客戶退貨退款申請,并有權依據商家違規行為嚴重程度,依據《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中“不當使用他人信息”、《京東開放平臺不當使用他人信息糾紛處理規則》等進行處理。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商家等的合法權益,促進良好營商環境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入駐京東開放平臺的商家。
第二章 糾紛處理細則
第三條 商家不當使用他人信息行為,指店鋪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中“不當使用他人信息”嚴重違規行為。
第四條 商品簽收后,若客戶反饋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主張訂單商品來自其他平臺或渠道,要求京東介入的,京東有權根據客戶與商家的雙方舉證內容,進行處理。
(一)包裹或運單上存在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標識或其他店鋪信息;
(二)客戶在京東下單后,運單信息顯示來自其他平臺或渠道的;
(三)客戶在京東下單后,收到來自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物流短信、售后電話等。
第五條 若商家對客戶主張或京東處理結果進行申訴的,需提供包含但不限于涉及商品/訂單的進貨發票、清晰完整的物流底單、完稅憑證、公司對公的銀行賬戶對賬單(需為紙質賬單掃描件)等票據,如有特殊經營模式,商家可提供相關資質憑證及相關合作協議等。
第六條 經京東核實,認定商家存在不當使用他人信息行為的,京東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協議、《京東開放平臺不當使用他人信息細則》等進行處理。同時,若商家存在上述第四條不當使用他人信息行為的,京東有權支持客戶退貨退款申請。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的行為,發生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規則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則。
第八條 京東有權視違規店鋪的違規嚴重程度,依據法律法規、協議、《京東開放平臺關聯店鋪管理規則》等,對違規店鋪的關聯店鋪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第九條 京東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規則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十條 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則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則的,京東有權酌情處理。但京東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家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以上為本次甩手關于京東新增不當使用他人信息糾紛處理規則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各位商家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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