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團團好貨店鋪類型命名規則你知道嗎?給你分享最新版本的規則!其中包含了旗艦店、專營店、專賣店、企業普通店鋪,記得收藏~
1.各類店鋪命名規則
1.1.旗艦店命名規則
1.1.1.旗艦店,是指商家以自有品牌(注冊商標),或者經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出具排他性授權文件,入駐美團團好貨平臺開設的店鋪。商家根據該權利來源,可申請“旗艦店”。
1.1.2.旗艦店包括以下情形:
(1)經營一個品牌商品的旗艦店;
(2)經營多個品牌商品,且各品牌歸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旗艦店;
(3)賣場型品牌(服務類商標)商標權利人開設的旗艦店。
1.1.3.命名規則
以“旗艦店”命名的,品牌名應為已注冊商標或正在受理注冊中的商標(申請注冊時間必須滿六個月,未被駁回),且商家是該品牌(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或持有該品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出具的在美團團好貨開設品牌旗艦店的獨占授權書,授權書中應明確商標授權的排他性、不可撤銷性(如被撤銷授權需提前 30 天告知美團團好貨),開設旗艦店時以及旗艦店經營期間,該授權應在有效期內。
1.1.4.命名形式:
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或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商家:
1、品牌名+旗艦店 /官方旗艦店或品牌名+旗艦店
2、品牌名+類目+旗艦店/官方旗艦店或品牌名+類目+旗艦店
備注:以“官方旗艦店”命名的,店鋪入駐主體應為該品牌(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或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的關聯公司,若由品牌方授權其關聯公司開設官方旗艦店,需提供在美團開設官方旗艦店的獨占授權書,并出具關聯關系證明。
1.2.專賣店命名規則
1.2.1.專賣店,是指商家持非自有品牌(注冊商標)授權文件入駐美團團好貨平臺開設的店鋪。
1.2.2.專賣店,有以下幾種情形:
(1)經營一個授權品牌的商品,但未獲得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獨占授權入駐美團開放平臺的商家專賣店。
(2)經營多個授權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歸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商家專賣店。
1.2.3.命名規則
規則:以“XX(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命名,品牌名應為已注冊商標或正在受理注冊中的商標(注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商家應持有自該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至商家的銷售該品牌商品的完整授權鏈,如經營多個品牌的,各品牌應歸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有;如超出授權期未繼續獲得授權的,則不得再使用“XX專賣店”命名;企業商號,即字號,是企業名稱中除行政區劃/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外顯著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標志性文字。
1.2.4命名形式: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如為多個品牌的,以該專賣店主打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
1.2.5.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1.3.專營店命名規則
1.3.1. 專營店,是指入駐美團團好貨平臺經營同一主營類目下兩個及以上品牌商品的店鋪。
1.3.2.商家在美團團好貨平臺開設專營店,可以經營自有品牌商品,也可以經營非自有品牌商品。
1.3.3.命名規則
以“專營店”命名的,商家應為所經營商品的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或持有相應品牌(注冊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銷售授權文件,開設專營店時以及經營品牌商品期間,相應的授權應在有效期內。
1.3.4.命名形式:企業商號+類目名稱+專營店,不得以“品牌名+專營店”命名。
1.4.企業普通店鋪命名規則
1.4.1.命名形式:商號+類目(可選)
2.店鋪命名限制
2.1店鋪名不得超過30個字符。
2.2店鋪名不得包含空格等異型符號。
2.3.店鋪名稱不得與已經通過審核的店鋪名稱重復。若兩個或以上店鋪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店鋪名稱,美團團好貨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未通過審核的店鋪需要更換店鋪名稱后重新提交申請。
2.4.未經美團團好貨許可,店鋪名稱、店鋪標識、店鋪詳情等均不得使用“美團團好貨特許”、“美團團好貨授權”或其他帶有類似含義的內容。
2.5.未經相關權利人授權并提交有效證明文件,店鋪名稱、店鋪標識、店鋪詳情等均不得使用“特約經營”、“特約經銷”、“總經銷”、“總代理”、“廠家認證”、“官方店鋪”或其他可能使買家誤認為該店鋪已經取得相應品牌授權的內容。
2.6個人店鋪的店鋪名稱不得使用“旗艦”、“專賣”、“專營”、“官方”、“直營”、“官字”、“官方認證”、“官方授權”、“特許經營”、“特約經銷”或其他帶有類似含義的內容。
2.7.店鋪名稱不得帶有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網址、二維碼、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聯系信息(如QQ號碼、微信號等)。
2.8.店鋪名稱不得包含具有下列情形的內容:
2.8.1.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民族尊嚴的;
2.8.2.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2.8.3.夸大宣傳、可能誤導公眾的;
2.8.4.外國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2.8.5.國際組織的名稱;
2.8.6.政治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家領導人姓名、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
2.8.7.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或違背少數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的;
2.8.8.與經營主體無關,含有除美團團好貨外的其他電子商務平臺信息;
2.8.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的。
3.違規處理
3.1.商家設置的店鋪名稱應遵守上述命名規則及命名限制。美團團好貨發現店鋪名稱違規(包括但不限于違反本規則、平臺協議、其他平臺規則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下同)或者存在違規風險的,有權對店鋪采取限制經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商品屏蔽、下架、禁售、移除資源位、禁止上資源位、移除廣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同時通知商家在指定期限內修改店鋪名稱直至符合要求;若商家在指定期限內未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美團團好貨有權不經商家同意直接修改該店鋪的名稱。
3.2.如因相關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監管政策、平臺協議或平臺規則變化,導致店鋪名稱不符合新的要求的,美團團好貨有權對店鋪采取限制經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商品屏蔽、下架、禁售、移除資源位、禁止上資源位、移除廣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同時通知商家在指定期限內修改店鋪名稱直至符合要求;若商家在指定期限內未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美團團好貨有權不經商家同意直接修改該店鋪的名稱。
3.3.如因店鋪名稱違規導致美團團好貨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損害的,美團團好貨及遭受損害的第三方有權要求商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品牌入駐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的品牌可能無法入駐:
4.1.以“網”、“網貨”結尾的品牌。
4.2.包含行業名稱或通用名稱的品牌。
4.3.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4.4.與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4.5.主要業務與美團團好貨主要平臺業務、類目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5.附則
5.1.除相應條款另有說明外,本規則所稱“日”、“天”均指日歷日。
5.2.本規則于2021年1月1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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