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推出了消費醫療商家履約管理規則,規范消費醫療訂單的服務履約標準,提升消費醫療訂單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看看本次規則內容: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規范消費醫療訂單的服務履約標準,提升消費醫療訂單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京東開放平臺開通健康服務類目的商家及其訂單。
第二章 消費醫療服務定義
第三條 消費醫療指健康服務類目下的服務商品,包括到店服務、在線服務等。
(一)到店服務:消費者在線購買到店服務商品,持收到的LOC碼到店核銷并享受服務;
(二)在線服務:消費者在線購買在線服務商品,持收到的LOC碼到商家指定網站或App等入口核銷并享受服務。
第三章 消費醫療履約服務管理規范
第四條 及時報備不營業狀態
商家應在因停業、歇業、關門休息等原因暫時無法正常營業時,及時修改線上門店營業狀態和營業時間,或在頁面進行公示或通過官方路徑提前告知消費者,避免消費者到店后無法使用線上購買的商品。京東將通過巡檢及抽檢方式,了解商家經營狀態,如為商家問題,情節輕微的,京東有權下架違規商品,下線門店30日;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
第五條 不得延遲發碼
(一)如消費者反饋未收到訂單LOC碼,商家應為消費者排查原因并提供解決方案,如雙方未達成和解并產生糾紛,京東有權根據消費者交易糾紛申請及雙方舉證調解處理,如為商家原因導致延遲發碼問題的,京東有權判定商家責任。
(二)根據消費者訴求,商家可為消費者辦理退款或重新發碼,重新發碼時間不得超過判定商責后的4小時,同時商家依據《京東開放平臺發貨管理規則》中的“延遲發貨”賠付標準給予消費者相應賠付。
第六條 確保LOC碼正常使用
(一)如消費者投訴LOC碼無法使用,如到店消費而門店無貨、門店拒絕兌換、無法預約等。京東有權根據交易快照,核實商家是否寫明需提前預約及預約時間、門店地址是否無誤等情形,同時依據消費者投訴情形判責。
(二)經判定,訂單確實存在LOC碼無法使用的,商家可為消費者退款。如門店無貨導致消費者體驗問題的,京東有權判定商家無貨,有權要求商家依據《京東開放平臺發貨管理規則》中的“缺貨/無貨”賠付標準給予消費者相應賠付。
第七條 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取消/更改/核銷LOC碼
商家不得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在消費者未實際消費前取消/更改/提前核銷消費者訂單所持的LOC碼。具體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同時京東有權按照《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管理總則》中的“騙取他人財物”細則進行處置:
(一)消費者未實際消費前,商家及其門店私自取消/更改消費者訂單及LOC碼;
(二)消費者未到店,商家要求消費者提供LOC碼并進行核銷的行為;
(三)多個LOC碼訂單,商家超前核銷剩余未服務券碼的行為;
(四)其他在實際提供商品之前,驗證消費者所持LOC碼的行為。
第八條 禁止不接待行為
商家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其在京東上線的商品,或因商家的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該商家在京東上線的商品。具體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情節輕微的,京東有權下架違規商品,下線門店30日;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
(一)拒絕接待:商家無理由拒絕消費者,或以各種附加條件、售賣策略變更、多次預約不上等原因,且未在商品上注明相關使用限制內容或提前告知消費者,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京東上線的商品的行為;
(二)加價接待:商家要求在原訂單上加價,且未在商品上注明相關使用限制內容或提前告知消費者,導致消費者無法按購買價格使用京東上線的商品的行為;
(三)已預約無法服務:消費者在已提前預約并到店的情況下,商家以儀器設備故障、藥品缺貨、醫師/服務人員不在等理由,無法如約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行為。
第九條 按約定時間提供服務
商家應該在消費者到店后,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時間提供商品,因消費者到店等待時間過長而造成消費者不滿的,情節輕微的,京東有權下架違規商品,下線門店30日;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
第十條 不得過度推銷
當消費者到店后,商家不得反復向消費者推銷本店其他項目,消費者若因此投訴至京東,京東有權按照《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管理總則》中的“騷擾他人”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 規范診療過程
(一)商家診療過程違法違規。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消毒過程不規范、非醫生提供診療服務等,若消費者投訴至京東,情節輕微的,京東有權下架違規商品,下線門店30日。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同時京東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商家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法律責任,全部由商家自行承擔。
(二)商家診療過程不規范。具體的不規范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拒絕用戶進行藥品儀器驗證、服務流程與行業規范不一致(如缺少必要面診等)等,若消費者投訴至京東,京東有權視商家違規程度,進行警告、下架違規商品,向消費者推薦相似商品、要求商家進行學習及考試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
第十二條 不夸大診療效果
商家在診療前應將項目相關風險告知消費者,并不得夸大診療效果,若消費者投訴至京東,情節輕微的,京東有權下架違規商品,下線門店30日;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且京東有權扣除商家保證金及待結算款項。
第十三條 不得誘導引流
在消費者已購買或有明確意向購買京東上線的商品的情況下,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引導或誘導消費者放棄使用京東進行消費,或跳轉至第三方網站或客戶端或線下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京東有權判定商家責任,有權要求商家支持消費者退款、要求商家兌現承諾等訴求,同時有權按照《京東開放平臺發布或推送第三方信息細則》中的“其他方式發布或推送第三方信息”進行處置:
(一)通過咚咚咨詢誘導消費者,比如:
1.商家通過咚咚發送二維碼等信息,誘導消費者使用非京東方式進行支付和資金往來;
2.商家通過咚咚聊天或者其他方式推送第三方信息,誘導消費者跳轉至第三方網站或客戶端或線下進行交易等,如:通過短信通知等方式誘導到第三方網站或客戶端等。
(二)通過其他方式誘導消費者,比如:
1.在京東(JD.COM)頁面發布或推送第三方信息;
2.在實物包裹中包含第三方信息的宣傳內容。
第十四條 不得違背承諾
如消費者投訴承諾未兌現,包括但不限于:店鋪活動未兌現、發票開具時效未兌現等。商家需根據消費者反饋的情況及證明,在4個工作小時內核實處理,超時未處理、未按承諾兌現、不配合處理的,京東有權判定商家責任,有權要求商家支持消費者退款、要求商家兌現承諾等訴求,同時有權按照《京東開放平臺服務態度與違背承諾問題糾紛處理標準》中的“違背承諾”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不得泄露商業信息及用戶信息
商家及其門店泄露京東及其關聯方相關商業信息,或未經用戶同意,將用戶個人信息用于非訂單交易等,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戶聯系電話、地址、交易信息等。情節輕微的,京東有權下架違規商品,下線門店30日;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永久下線門店。
以上為本次甩手關于京東開放平臺消費醫療履約管理規則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各位商家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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