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開放平臺于2018年12月27日發布了2019年春節期間商家發貨時效要求的公告,規則中明確表述了發貨時間,主要規則內容看下面。
1、春節期間商家統一發貨時效要求
2019年1月29日(臘月二十四)00:00:00-2019年2月11日(正月初七)23:59:59期間成交的訂單,需要在2019年2月15日(正月十一)前完成發貨。
注:本時效要求中“發貨”是指在物流公司系統內可查看到訂單的物流狀態(攬件、中轉、派送、簽收等)。
2、特殊品類時效說明
2.1定制類、預售預定類的商品訂單,發貨時間以商品詳情頁面的描述為準,其他特殊情況以商家與消費者雙方自行協商為準。
注:商家需保留雙方針對發貨時間的協商憑證,協商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咚咚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電話錄音(錄音前需明確告知消費者)。所有憑證需未經涂改、未有增刪等痕跡,否則視為無效憑證。
2.2家具建材等大件類商品的訂單,若商詳頁沒有發貨時間的描述,或者商家與消費者雙方沒有協商一致(商家沒有保留消費者認可發貨時間的證據),商家則需要在消費者付款之日起20日內完成發貨(具體大件類類目請見表1)
3、商家自定義發貨時效說明
3.1商家可在商家后臺上進行 “自定義延遲發貨時效”或“正常發貨”的設置。
3.2商家設置“自定義延遲發貨”時效的,須按照設定的時間發貨。
3.3商家設置“正常發貨”時效的,在2019年1月29日00:00:00-2019年2月11日23:59:59期間成交的訂單,商家需要在自訂單成交后的48小時內發貨。
3.4商家在后臺自行設置發貨時效的,以后臺設置為準;如商家未在商家后臺進行設置,需遵守平臺統一發貨時效要求(家裝建材等大件類商品需遵守其對應的發貨時效要求),系統將自動向前臺推送并展示平臺統一的發貨時效。
4、違規處理
若商家未履行上述發貨時效要求,京東將依據《京東開放平臺發貨管理規則》和《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進行處理。若因發貨問題產生消費者投訴及交易糾紛,商家須承擔延遲發貨的賠付責任。
5、附則
本規則于2018年12月27日發布,于2019年1月3日生效。
表1 大件類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