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商家在京東開放平臺良性經營,助力商家成長,京東特制定2022年京東開放平臺運動戶外類目招商激勵政策,新商家店鋪季度銷售額達到激勵標準即可獲得激勵金。
第一章 激勵范圍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完成店鋪開通繳費,主營下述類目的POP-SOP模式商家。
具體類目:
第二章 激勵標準
1. 激勵周期: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京東以每一個自然季度為考核單位(2022年5、6月按照月度考核),按照本標準進行考核。符合季度激勵標準的商家可獲得激勵金。當季度激勵金將于次季度發放。
2. 激勵標準:激勵周期內,商家店鋪當季度銷售額達到激勵標準,則返還激勵金至商家店鋪對應的京東錢包中。詳細標準見下表1:
表 1 激勵標準
注:
1) 銷售額為商家店鋪當季度完成激勵范圍類目的有效銷售額(具體數據以京東系統為準)。
2) 本標準中扣點(又稱“費率”)是指商家根據經營類目在達成每一單交易時按比例向“京東”繳納的技術服務費用,具體以《京東開放平臺各類目資費一覽表》公示內容及商家簽訂相關合同內容為準。
3) GMV計算口徑:
① 統計口徑為激勵范圍類目的當月/季下單且完成的訂單金額,退貨訂單金額不記在內。
② 涉及作弊違規操作或虛假交易產生的訂單不計入GMV統計數據中,具體以京東系統為準。除此之外,當商家發生作弊違規操作或虛假交易行為,京東有權取消商家因此獲得的全部激勵金,商家應退回已發放的激勵金。對于長時間未退回的,京東有權從商家的結算貨款或質保金中扣除。不足以抵扣的,京東有權繼續向商家追償。
3. 不適用于本標準的說明:
1) 主營類目扣點因適用其它激勵政策導致商家實際執行的扣點標準低于1%的,不適用于本激勵標準。
2) 商家與京東簽署其他返利激勵協議的,不適用此激勵標準,雙方應按照另行簽署的激勵協議執行。
第三章 附則
1. 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的行為,發生在本政策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雙方通過系統確認的激勵政策。發生在本政策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政策。
2. 京東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調整本政策并以“京東開放平臺”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商家入駐京東即表示接受京東其后不時調整、頒布的管理規則。
3. 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政策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政策。本政策尚無規定的,京東有權酌情處理。但京東對商家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家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如有違約即視為對本政策的違反。
4. 本政策于2021年6月2日發布,于2022年6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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