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進多元化商家入駐京東開放平臺,幫助商家快速成長,京東開放平臺擬對圖書類目(除圖書-文化用品-筆類/書寫工具類目)開展新入駐商家扶持激勵政策,具體政策內容如下:
一、參與商家
甩手了解到本次激勵政策的參與商家主要為京東開放平臺主營圖書類目(除圖書-文化用品-筆類/書寫工具類目)的POP-SOP模式商家(京東國際、京東極速版業務、京喜業務、京東小店業務商家除外)。
二、激勵政策
1. 執行周期:2022年6月1日-2022年11月30日。
2. 激勵規則:在執行周期內完成入駐開通并繳費的店鋪,達到考核標準即可享受以下兩項激勵:
1)平臺使用費返還:以圖書一級類目(圖書-文化用品-筆類/書寫工具類目除外)做考核,入駐后次月起連續3個月內累計有效GMV達到9萬,達標次月返還3個月平臺使用費至商家店鋪對應的京東錢包賬戶。
【舉例:如商家7月入駐開通店鋪并繳費, 8+9+10 月累積有效GMV大于等于9萬,11月即返還3個月的平臺使用費】
2)廣告費返還:以圖書一級類目(圖書-文化用品-筆類/書寫工具類目除外)做考核,新商家入駐次月至12月期間,類目累計有效銷售額大于20*(12-入駐月份)萬(如商家7入駐,則累計有效銷售額需大于20*5=100萬,商家8月入駐,則累計有效銷售額需大于20*4=80萬,依次列推),且廣告消耗是類目累計有效銷售額的2%及以上,則考核期結束后次月,以累計有效銷售額(20*(12-入駐月份)萬)作基數,返還超出對比基數部分的4%,以廣告虛擬金形式返還至該商家店鋪對應的京準通賬戶。
【舉例:如商家9月入駐,10-12月類目累計有效銷售額為100萬,廣告消耗達到2萬,則返還超出基數部分的4%的廣告激勵金至京準通,即返還(100萬-60萬)*4%=16000至京準通】
三、補充說明
1、若新商家于執行周期內入駐并開通多家店鋪,僅限第一家店鋪可享受上述激勵;
2、有效銷售額以京東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且執行期間的商家的有效銷售額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使用京東優惠券/京東E卡、京豆等抵扣形式的訂單,京東優惠券/京東E卡、京豆等抵扣的部分貨款不計入有效銷售額;
2)退貨的貨款金額不計入有效銷售額;
3)經銷商的訂單金額不計入有效銷售額(“經銷商”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將從商家處采購的商品轉手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組織及個人,或以自身名義代任何第三方在商家處購買商品并賺取差價的組織及個人。對于以分銷為主要渠道的商戶其分銷商訂單金額除外,具體以京東判斷為準);
4)技術服務費率≤1%的訂單金額計入有效銷售額達標,但不計入實際返利銷售額
5)訂單運費不計入有效銷售額;
6)在執行周期內已參與其他激勵政策或其他優惠政策的金額不計入本協議的有效銷售額;
7)其他京東認為不宜計入有效銷售額的部分。
3、有效GMV計算口徑:
1)統計口徑為激勵范圍類目的當月/季下單且完成的訂單金額,退貨訂單金額不記在內。
2)技術服務費率≤1%的訂單金額不計入有效GMV;
3)涉及作弊違規操作或虛假交易產生的訂單不計入GMV統計數據中,具體以京東系統為準。除此之外,當商家發生作弊違規操作或虛假交易行為,京東有權取消商家因此獲得的全部激勵金,商家應退回已發放的激勵金。對于長時間未退回的,京東有權從商家的結算貨款或質保金中扣除。不足以抵扣的,京東有權繼續向商家追償。
四、違約責任
若商家以任何不正當方式(如shua單、套券等)獲取本協議激勵的,京東有權取消商家因此而獲得的全部激勵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已給予商家激勵的,則京東可自任意一筆待與商家結算的款項中或商家已繳納的保證金(如有)中直接扣除激勵金額,不足以抵扣的,京東有權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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