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新增《京東母嬰商品信息合規規范》,規定了母嬰用品如何展示,京東母嬰商品信息如何合規宣傳,來了解規則正文:
第一章規范概述
第一條適用范圍
(一)本規范適用于經營母嬰用品的京東商家。
(二)本規范適用于商品頁面所有模塊,甩手獲悉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標題、商品主圖及視頻、廣告標語、銷售屬性、商品屬性、擴展屬性、商品詳情。
第二章母嬰用品商品信息發布要求
第二條展示要求
(一)嬰幼兒紡織品:須展示符合GB 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A類要求的證明,如吊牌或者檢測報告。
(二)孕產婦及兒童化妝品:詳見《京東化妝品商品信息合規規范》以及《京東兒童化妝品商品信息合規規范》。
(三)汽車安全座椅:須展示商品實物上的3C認證標志圖或認證報告。
(四)保健食品:詳見《京東保健食品商品信息合規規范》。
第三條商品合規宣傳規范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不得使用與藥品、醫療器械混淆的醫療用語,如“醫用級、療程”等。
(三)紡織產品:商品材質宣傳應當真實準確,具體可參考《京東商品材質信息合規規范》。
(四)奶瓶奶嘴類嬰兒用品:
1.母乳代用品的商品宣傳,不允許使用哺乳婦女形象,禁止宣傳“人乳化”、“母乳化”等類似名詞。
2.商品宣傳“防嗆奶、防脹氣”須出具相關的功能證明,禁止宣傳“不嗆奶、不脹氣”。
3.商品材質成分宣傳須提供相關的證明確保安全可靠,如“食品級材質、不含BPA、不含雙酚A”等。
(五)驅蚊產品:
1.銷售如“驅蚊水、驅蚊液、驅蚊花露水”等含驅蚊農藥成分的商品時,須展示包裝農藥三證(“農藥登記證”、“產品標準證”、“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
2.新型驅蚊產品不含驅蚊農藥成分的,宣傳驅蚊、防蚊等功能須提供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功效檢測依據。
3.驅蚊產品宣傳適用于孕婦、嬰幼兒等特殊人群時,須展示產品適用于此類特殊人群的證明(如: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檢測報告)。
(六)孕期營養食品:除批準的保健食品功效,禁止宣傳任何保健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七)兒童化妝品:嬰童護膚、洗發沐浴、化妝品套盒、兒童牙膏等商品參考《京東兒童化妝品商品信息合規規范》。
(八)孕產婦化妝品:彩妝、面部護理、洗發護發、身體護理、妊娠紋/疤痕護理、口腔護理等商品參考《京東化妝品商品信息合規規范》。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京東母嬰商品信息合規規范如上所述,商家要遵守以上京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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