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京東工業強光手電筒商品品質,幫助消費者臻選優質商品,京東平臺發布《京東工業強光手電筒質量推優標準》,下面是本次京東規則的介紹。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為提升京東工業強光手電筒商品品質,幫助消費者臻選優質商品,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參考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標準制定。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京東工業平臺及相關渠道銷售的在一般環境條件下使用的LED強光手電筒類商品。
第三章 抽檢方式
第四條 本標準抽檢方式按照《京東工業商品品質抽檢規范總則》進行抽檢。
第四章 規范性引用文件
第五條 本標準的條款引用以下標準文件。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標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7000.1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GB 7000.204 燈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動式通用燈具
GB 24819 普通照明用LED模塊 安全要求
QB/T 2198 手電筒
GA 883 公安單警裝備強光手電
DB44T 1334 充電式LED手電筒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第五章 術語及定義
第六條 QB/T2198、GB 2481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一)充電式手電筒
一種配有充電裝置及接口和充電電池,可以反復充電使用的手電筒。
(二)光總輸出量
手電筒發出的總光通量,單位:流明(lm)。
(三)光輸出總量初始值
手電筒裝上充滿的電池,打開30s后發出的光輸出總量值,單位:流明(lm)。
(四)續航時間
指光輸出總量下降到光輸出總量初始值30%時所持續的時間,單位:小時(h)。
(五)峰值光強
手電筒沿著中心光軸在光單位立體角內發射的最大光強,單位:坎德拉(cd)。
(六)光斑中心
強光手電光源發光經反光杯反射后再被照射物體表面形成的照度值高于周圍光散射的區域。
第六章 商品質量及相關技術指標要求
第七條 安全要求
(一)外置充電式LED手電筒的電源適配器應符合GB19510.14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內置充電式LED手電筒應符合GB7000.1標準的安全要求。
(三)可充電電池根據電池的類型應符合其相應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 基礎性能要求
手電筒的一般性能要求應符合QB/T2198標準的要求。
第七章 產品標志、包裝
第九條 產品標志
強光手電筒的標志內容應符合表1的要求,且應清晰牢固。
包裝/說明書以及產品目錄應按表1的要求標出相應標志內容。
對于產品宣稱指標高于標準要求的信息,應標注在產品或包裝上。
第十條 包裝
(一)手電筒應有獨立包裝,每個包裝應有合格證或合格印章,然后再用包裝箱集裝。
(二)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或蓋有合格印章,并加蓋檢驗日期。
第八章 商品質量推優標準
第十一條 質量推優標準項目
(一)強光手電筒類產品在滿足本標準第八條規定的基礎性能要求基礎上,以下指標滿足表2的規定的,可以進行質量推優。
(二)強光手電筒的性能檢測可參考QB/T 2198、GA 883規定相關試驗方法進行檢測,或遵守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通用認可的測試方法進行檢測。
第十二條 “品質認證”上標規則
京東銷售的強光手電筒滿足推優性能標準并取得合格資質證明,可進行質量推優,申請“品質認證”標簽,通過審核后的商品可打標“品質認證”標簽。
第十三條 “品質認證”下標規則
打標“品質認證”的產品資質證明到期后自動下標,需重新認證審核方可再次打標。同時,京東會對打標商品不定期抽檢,抽檢不滿足標準的商品,京東有權下標,并有權按照《京東工業質量抽檢處罰規則》進行治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京東合作商的行為,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則。
第十五條 京東可根據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并向合作商公示。
第十六條 合作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無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合作商依據相關規則承擔的相關責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合作商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第十七條 本規范于2024年1月26日首次發布,于2024年2月2日生效。
京東工業強光手電筒質量推優標準如上所述,出售相關類目的商家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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