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企業業務合作的廠家/供應商,要遵守京東平臺發布的京東企業業務供應商發貨履約規則,規則正文如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京東企業業務合作的廠家/供應商(以下統稱供應商),在訂單履約過程中直接委托第三方物流服務公司送貨或由廠家/供應商自己送貨的情形。
第二章 發貨及服務履約規范
第二條 發貨包裝管理
(一)發貨包裝中(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裝盒、內部夾頁、退換貨頁、封箱膠等),供應商可以增加京東平臺商品鏈接及二維碼鏈接等信息,但發貨包裝中不得附加其他平臺的店鋪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鏈接、二維碼、聯系信息等),或與該店鋪/商品無關的信息。
(二)商品的發貨包裝信息應當與內部出廠包裝等信息保持一致,禁止出現內外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商品運輸包裝規格應當一致,針對大件商品、異形、非標準品等特殊類目,應當保證運輸途中商品完好。如因外包裝損壞或不合規導致客戶拒收的,供應商需承擔退回運費。
第三條 庫存信息維護
(一)供應商應當對發布的庫存信息進行日常維護及管理,保證庫存充足、庫存數量設置合理,及時下架缺貨商品,避免因庫存空掛導致超賣或其他違約行為。
(二)如供應商發生缺貨、客戶下單數量低于頁面標注的起訂量等異常,導致無法發貨的情形,需在訂單生成后第一時間聯系采銷,積極妥善解決客戶問題。
第四條 發貨信息維護
(一)供應商編輯商品信息時,需要在系統中正確維護商品的貨期信息,以便在商詳頁、結算頁和訂單跟蹤頁等區域更精準的展示供應商發貨及配送時效,供應商可直接在商品詳情頁等區域標注發貨時間,增強廠直商品轉化率、提升客戶體驗。
(二)交易達成(指在線付款的訂單已成功付款;貨到付款的訂單已成功提交訂單)后24小時內供應商應將商品訂單發貨的快遞運單號上傳至京東系統并點擊出庫(以京東系統內記錄的出庫時間為準);特殊商品(例如現場測量設計類、定制加工、進口商品、大件商品、大宗訂貨等無法確定發貨時間的)供應商在商品頁面承諾的發貨時間與以上不同的,或與有特殊約定的,適用其承諾或約定。如涉及安裝服務的,應提供免費的安裝服務,如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乙方應按照客戶要求的時間送貨安裝。
(三)供應商需要在商品出庫時按照京東規定標準填寫物流信息格式(承運商+運單號/配送人員+電話),需要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便于客戶可根據物流信息進行查詢。使用廠家自送配送模式等沒有運單號信息的,需填寫配送人員+電話,同時供應商有義務通過電話、短信等主動向客戶提供商品最新物流進展,以便客戶及時掌握當前物流狀態。廠家自送的情形原則上不支持選擇第三方承運公司。
第五條 信息報備
(一)延遲發貨信息報備:如遇國家政策、天氣因素、京東平臺系統問題等特殊事項無法按時履約,供應商可進行延遲發貨報備,包括訂單信息,特殊事項截圖憑證,預計發貨時間等信息發送至固定郵箱:cjzsbb@jd.com。
(二)廠家自送發貨信息報備:廠家自送發貨后需將送貨憑證,包擴訂單信息、包裹照片和貨物清單郵件報備至固定郵箱:cjzsbb@jd.com,平臺將進行監控、抽查及公示。
第六條 配送清單要求:供應商應當在后臺系統內打印好配送清單,并要求物流承運商將配送清單連同訂單商品一并交付客戶。
第七條 攬收時效要求:交易達成后供應商應當確保物流承運商在48小時內完成攬收,大件商
品、定制商品、大宗訂貨以及與客戶自行約定攬收時效的情況除外。
第八條 運費支付方式:供應商應在系統中正確維護所售商品運費信息,客戶完成下單及運費支
付操作,供應商及物流承運商不得要求客戶自提或支付額外費用。已與客戶協商一致且供應商取得京東書面同意的情況除外。
第九條 物流承運商要求:供應商自送或物流承運商發貨時,需滿足如下要求:
(一)商品送貨到門(含上樓)。
(二)提示京東客戶當面查驗商品并完成簽收。
(三)交由第三方代收或放置自提柜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四)符合承諾或約定的服務規范和時限,涉及安裝或客戶特殊要求的,送貨前進行電話預約。相應的預約聯系及配送應在工作時間內(周一至周五9:00-18:00)進行,與客戶有單獨約定的情形除外。平臺將對未與客戶預約、不送貨上門、未聯系客戶交由他人代收等產生客訴的訂單從嚴進行管控治理。
第十條 履約服務要求:供應商在履約服務中,禁止出現不正當牟利、騙取他人財物、泄露客戶信息、跨平臺下單、冒用京東名義接觸客戶情形。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一條:延遲發貨
供應商未在約定時間內給客戶發送商品,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供應商延遲發貨(備注:非貨到付款訂單以系統記錄的客戶付款成功的時間;貨到付款訂單以成功提交訂單時間開始計算時效)。
(一)客戶下單成功后48小時內,查詢不到訂單攬件跟蹤信息的(以快遞公司系統內記錄的時間為準)。
(二)大件商品、定制商品或已與客戶單獨約定特殊發貨時效,供應商應自承諾發貨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實際未在約定的發貨時間內將物流信息上傳至系統的。
(三)選擇廠家自送場景,客戶下單成功后48小時內,供應商未按要求發送送貨憑證,包括訂單信息、包裹照片和貨物清單郵件報備至固定郵箱。
【處理措施】對違反本情形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訂單金額5%作為違約金,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同時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二條 虛假發貨
(一)供應商實際未發貨的情況下在系統中點擊發貨且超過5個自然日沒有攬收信息。
(二)客戶實際收到**裹,或收到商品與頁面描述嚴重不符(如不同品牌或外觀功能嚴重不符))等導致客戶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處理措施】對違反本情形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訂單金額100%作為違約金,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同時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三條 拒絕發貨
(一)客戶付款后,供應商因自身原因,包括缺貨、收貨地超區、發貨數量小于起訂量(頁面已明確標注起訂量的除外)、價格標錯等單方面拒絕發貨、擅自召回已發出但未送達的貨物、中止發貨或導致客戶取消訂單等。
(二)訂單延遲發貨時間超過10個自然日以上,且沒有與客戶達成和解方案的。
【處理措施】對違反本情形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訂單金額30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上限不超過10萬元,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同時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四條 未按要求發貨
(一)供應商將無效或錯誤物流信息傳至京東系統,比如系統選擇A物流承運商,但實際由B物
流承運商履約。
(二)供應商未按要求填寫正確的運單號信息,比如運單號缺失、短少、虛假、多個包裹只填一個運單號等。
(三)收到客訴反饋,供應商未按客戶要求打印配送清單。
【處理措施】對違反本情形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訂單金額5%作為違約金,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同時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五條 少件
(一)供應商應當按照訂單明細和商詳頁商品描述進行發貨,客戶投訴商品存在少配件、少贈
品,少商品的(簡稱“少件”),或未提前獲得客戶同意,并于郵件報備完成前,進行部分發貨。
(二)供應商需在接到投訴的24小時內向客戶補發少件商品,雙方另行約定補發時間的除外,商品補發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處理措施】超過24小時未處理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該筆訂單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超過5個自然日,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該筆訂單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同時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六條 未按要求妥投
(一)實物并未真正交付給客戶,物流承運商或供應商在系統中操作了妥投。
(二)未與客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私自將包裹放在門衛、保安室、自提柜等地點,并直接操作妥投。
(三)未按承諾時間妥投:供應商在前臺頁面承諾妥投時間的,應在頁面承諾的妥投時間內完成訂單妥投;如果在頁面承諾的妥投時間內沒有完成妥投的,為未按承諾時間妥投。
【處理措施】對違反本情形的供應商,向京東支付訂單金額5%作為違約金,此場景違規當月累計出現5次及以上,取消廠家自送資格或對應的三方物流使用資格。京東有權對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同時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七條 履約服務違規
(一)不正當牟利:供應商采用不正當手段牟取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不正當牟利未遂、供應商工作人員為京東工作人員關聯人士。
(二)騙取他人財物:供應商用違反平臺規則、協議約定的各類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財物,涉嫌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誘導、欺詐、利用釣魚鏈接或病毒信息、使用各類非法手段、利用京東及其關聯公司工作人員名義來獲取消費者錢財,及利用京東各類服務來騙取京東各類款項等,具體內容詳見《騙取他人財物細則》。
(三)泄露客戶信息:指合作供應商未經允許發布、泄露、散布客戶信息,涉嫌侵犯客戶隱私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四)跨平臺下單:指合作供應商從其他平臺下單銷售至客戶的行為。
(五)冒用京東名義接觸客戶:指合作供應商冒用京東、京東企業業務名義聯系客戶的行為。
【處理措施】對違反本情形的供應商,京東有權要求供應商支付5,000元違約金,對供應商名下所有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情節嚴重的,京東有權要求供應商支付30,000元違約金,且京東有權收回供應商的店鋪運營權,并終止合作。除支付違約金外,客戶投訴等給京東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供應商承擔。
第十八條 發貨考核指標及處理措施
(一)平臺將以月維度統計供應商的48小時攬收及時率(48小時內未超時訂單量/考核訂單量),并對48小時攬收及時率小于95%的供應商進行梯度治理。累計考核以自然年統計,在自然年一月一日清零。
【處理措施】首次,對違規供應商進行警告。累計2次,供應商向京東支付每個三級部門下經營商品超時訂單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低于200元,不高于1萬元。累計3次及以上,供應商向京東支付每個三級部門下經營商品超時訂單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低于200元,不高于1萬元。同時,京東有權對該供應商的所有商品進行屏蔽、出池處理。
第四章 違規申訴
第十九條 因供應商服務水平沒有達到京東標準的,京東將向供應商發送違規處罰通知,形式包括不限于:郵件、線上違約單等,供應商需在違規處理作出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對整改通知進行確認、回復或發起違規申訴。7個自然日內未進行操作的,視為供應商認可違規處理,違規處理將自動生效。
第二十條 供應商若不認可該違規處理,需在申訴時效內提交申訴理由及相應證明材料。針對同一項違規處理,供應商只有一次發起申訴的機會。
第二十一條 京東在收到供應商提起的申訴后,審核供應商提交的申訴材料并反饋相應處理結
果。若違規申訴成功,則對應的違規處理不成立;若違規申訴不成功,則對應的違規處理成立。
第二十二條 為了保證申訴的有效性,提高申訴成功率,進行違規申訴時供應商需按照京東平臺
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申訴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聯系電話、郵箱、申訴指標類型、申訴指標名稱、申訴單量、訂單號明細、申訴理由起始時間、申訴理由結束時間、申訴理由、申訴理由詳情描述、申訴材料圖片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的行為,發生在本管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管
理規則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四條 京東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則并以公告的形式向供應商公示。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則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則。本規則尚
無規定的,京東有權酌情處理。但京東對供應商的處理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供應商在京
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于2022年3月8日首次發布,2022年3月15日起生效。
推薦閱讀:
心中有規,才能經營有道。無論是店鋪運營老手,還是運營新人,店鋪入駐的第一件事就是要了解平臺規則,只有在熟悉規則之后,才能更好的避免不規范、不合理的行為出現,甚至能獲得平臺激勵。本次就讓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京東的...
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