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商家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京東平臺新增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規范,規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商家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協議和相關管理規范,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開展經營過程中出現食品安全相關嚴重違法行為情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指由京東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本站以及京東提供技術服務或運營的移動端交易平臺、外投頁面或小程序等。隨著京東服務范圍或服務項目的變更,京東可能在平臺規則或公告中對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的范圍或域名調整予以聲明。
本規則所稱商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在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開展網絡餐飲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則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指入駐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的商家通過平臺發布餐飲服務信息或者接受訂購需求后制作并供應餐飲膳食的食品經營行為。
第二章 食品安全嚴重違法行為
第四條 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發現入網商家有如下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有權采取措施要求商家停止嚴重違法行為,并停止提供平臺服務,同時有權依法向商家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
(一)入網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商家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商家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商家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五)因食品安全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致人死亡的;
(六)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八)導致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事故的;
(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商家拒不承擔責任或不積極處理問題的;
(十)出售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十一)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二)其他引發嚴重后果,屬于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三章 違規處理
第五條 違規處理
(一)經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核實確認,商家出現本規范中嚴重違法行為的,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有權采取制止嚴重違法行為并停止平臺服務的處理措施。
(二)對于商家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京東有權交由行政管理機關或司法機關追究商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六條 申訴流程:
(一)京東接收到用戶投訴/舉報后,經核實用戶投訴/舉報事實成立,將依據《京東全渠道門店行為管理規范》中的違規條例進行處理,如商家對處理結果有疑異,需在接到違規處理通知起1-2個自然日內向提起申訴,如商家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訴,視為商戶認可處理。
(二)京東在收到商戶提交的申訴材料后,將在3個自然日內進行并反饋處理結果。若申訴不成功,則對應的處理成立,繼續執行管控措施,若申訴成功,則取消對應的處理措施,但京東不對申訴成功前已采取的處理措施承擔任何責任。
(三)針對同一項違規處理,門店有且僅有2次申訴機會(含首次材料不全),請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申訴材料,若因遺漏、虛假材料、補充材料時間過長導致申訴失敗,結果由商家自行承擔。
第七條 申訴材料:
(一)商家申訴時需按照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記錄、截圖、鏈接、照片、錄音、快遞單憑證、報案回執等。京東有權以大眾一般認知的知識水平標準對相關事實進行的合理判別并告知申訴結果。
(二)商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則默認申訴不成功。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京東有權對本規范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新,并在該規范生效前通過京東商家后臺管理中心、規則中心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經發布即視為已經單獨通知到每一家使用京東服務的商家;若商家在本規范內容修改、補充或更新公告后繼續使用京東提供的服務,即視為商家同意遵守修改、補充或更新的規范。
第九條 本規范作為商家與京東所簽署協議的附件,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作方違反本規范的,按照本規范、雙方協議及其他管理規范進行處罰。
第十條 發生在本規范生效之日前的行為,適用當時的規范進行處理;發生在本規范生效之日后的,適用本規范。
第十一條 本規范發布日期為2022年5月19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商家要遵守京東規則,規范自身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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